質詢對象為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投資人及其關聯方和一致行動人;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利益相關方
■本報記者 傅蘇穎
《證券日報》記者獲悉,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保監會12月28日起草了《關于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
《意見稿》明確質詢范圍為社會媒體關注,涉及公眾利益或可能引發重大風險的事項。分為以下四類:一是公司治理類:包括保險公司股權、股東關聯關系、入股資金、關聯交易、治理運作,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等有關問題;二是業務經營類:包括保險產品設計、業務模式、銷售理賠行為等有關問題;三是資金運用類:包括保險資金舉牌、收購、境外投資,以及與關聯方之間開展的保險資金運用等有關問題;四是監管機構關注的其他問題。
質詢對象為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投資人及其關聯方和一致行動人;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利益相關方。
質詢形式分為三種:一是保監會將質詢函在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并將質詢函發至保險公司,針對保險公司股東等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質詢函,由保險公司及時轉交。二是質詢回復應當采取書面回復的方式,按照規定時限報送至保監會,同時應當按照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官方網站予以公示。三是如被質詢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情形,披露可能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保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免予披露。
保監會要求,被質詢人應當真實、準確、清晰、完整地回答質詢函涉及的有關問題,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質詢人未按規定期限回復,或質詢回復存在故意隱瞞或虛假信息等情況的,保監會將納入誠信不良記錄,并依據《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經質詢核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股東或相關當事人違反監管規定的,保監會將依據《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采取公開譴責、責令改正、限制其股東權利、責令轉讓股權、限制其在保險業的投資活動等措施。質詢情況納入保險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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