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王全浩 金彧)“僑興債”逾期風波出現轉折。12月26日晚間,廣東金融高新區(qū)股權交易中心(簡稱“粵股交”)官網顯示,12月22日到期的僑興電信私募債再次構成實質違約。12月27日晚,浙商財險發(fā)公告稱,將對僑興私募債第一、二期開展預賠工作。
僑興債銀行保函陷“羅生門”
僑興電訊、僑興電信兩家公司在2014年先后發(fā)行共計10億元私募債,本息超過11億元。在2016年12月15日,首批“僑興債”出現兌付違約,粵股交隨即發(fā)布公告稱,“后期債券存較大違約風險。”
此后,據粵股交12月26日晚公告稱,12月22日到期的僑興電信私募債,兌付資金未有到賬,構成實質違約。粵股交表示,12月22日已經通知浙商財險及時啟動理賠流程,履行其保險責任。
此前12月25日晚,浙商財險公布了與廣發(fā)銀行惠州分行簽署銀行保函的多份關鍵證據。不過12月26日一早,廣發(fā)銀行就通過公告“隔空喊話”稱,經鑒定,相關擔保文件、公章、私章均系偽造。
此舉無疑是將賠付責任推給了浙商財險,當晚浙商財險就發(fā)布聲明稱,已經注意到廣發(fā)銀行12月26日關于該行保函的聲明,并已就該情況向本地公安機關報案。
僑興私募債擔保保函一事陷入“羅生門”。真假保函引發(fā)業(yè)界普遍關注。
不過12月27日晚間,事件突然發(fā)生變化。浙商財險官網發(fā)布“僑興債”賠付公告稱,將對僑興電信、僑興電訊2014私募債第一、二期保證保險的被保險人開展預賠工作,自12月28日(星期三)開始支付預付賠款。浙商財險同時啟動追償程序。
對于浙商財險的表態(tài),招財寶做出迅速反應。27日晚,招財寶發(fā)布公告,稱浙商財險體現了保險機構的擔當,更捍衛(wèi)了保險行業(yè)的整體聲譽。招財寶還表示,對于任何直接間接涉嫌欺詐陷害投資者等違法行為,招財寶將全力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和監(jiān)管機構,堅決一查到底絕不退讓。
僑興還有50億不良債務?
僑興私募債違約,還引起了投資人對僑興集團的關注。
公開資料顯示,1999年,僑興集團旗下的僑興環(huán)球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是國內第一家民營企業(yè)在美國上市。被指涉嫌轉移公司資產,公司財務管理存有漏洞,2012年退市。2007年,僑興集團旗下的僑興移動,成功在美國紐交所上市,是中國第一家在紐交所上市的國產手機廠商。被指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同時沒有披露關于公司的重大不利事實,2012年退市。
僑興電子2016年半年報顯示,2016年上半年的營收為1.68億元,同比下降63.95%,凈利潤388萬元,同比下降43.45%。
12月27日有媒體報道援引消息人士的話稱,僑興集團有超過50億元的貸款將面臨不良,牽扯四大行中的兩家,而且集團已經連續(xù)3-4個月發(fā)不出來工資。對此,新京報記者撥打僑興集團辦公室電話求證,電話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狀態(tài),截至發(fā)稿,僑興集團一直沒有做出回復。
僑興債大事記
●2014年12月10日 僑興電訊、僑興電信先后發(fā)行了5億元私募債,本金合計10億元。
●2016年12月15日 僑興約3.12億元產品到期未能兌付,逾期原因是“近期流動資金緊張”。
●12月15日 粵股交向浙商財險發(fā)送《保險出險通知書》。
●12月16日 招財寶向浙商財險遞交《啟動理賠保障通知書》。
●12月20日 浙商財險發(fā)布公告,稱粵股交提供的索賠資料不完整。
●12月21日 粵股交稱一直未收到浙商財險進一步的補充材料通知。
●12月23日 浙商財險稱與廣發(fā)銀行惠州分行簽訂有一份反擔保保函。
●12月25日 浙商財險公布保函的簽署和核查細節(jié)。
●12月26日 廣發(fā)銀行在官網回應稱,經鑒定,相關擔保文件、公章、私章均系偽造,并稱已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12月26日晚 浙商財險再發(fā)布公告稱,已經注意到廣發(fā)銀行的聲明,并就該情況向本地公安機關報案。
●12月26日晚 粵股交官網顯示,12月22日到期的僑興電信私募債再次構成實質違約。
質疑1
資金用途如何從4G項目款項變?yōu)檫€債的?
根據招財寶投資人提供的產品說明書顯示,僑興私募債所募集資金原計劃是“用于支付4G項目工程款項、設備購置、材料采購、費用支出等”。
不過,根據12月25日,浙商財險公布的《關于僑興私募債募集資金實際用途的公告》顯示,本筆私募債共募集資金10億元整,全部納入僑興資金池統(tǒng)一使用。其中,7億元被用于償還2014年前后各商業(yè)銀行的欠款。僅有2億元被用于設備升級改造及7000平米車間基建項目。
據財新報道,上述7億元償還銀行貸款資金大部分流向了廣發(fā)銀行惠州分行。對于這一說法,新京報記者致電廣發(fā)銀行詢問是否為真,截至發(fā)稿時對方未能回復。
關于資金使用用途改變的問題,2012年8月證監(jiān)會公布的《關于規(guī)范證券公司參與區(qū)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區(qū)域性市場會員為投資者開立賬戶時,應當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確定投資者滿足適當性管理要求,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要求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對于僑興債實際用途與產品說明書披露用途不符,作為僑興私募債備案方及受托管理方的粵股交,并沒有履行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的職責,而僑興公司也沒有就募集資金用途的重大改變進行及時、充分信息披露。”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上述律師稱,“如果變更資金使用用途屬實,那么發(fā)債的僑興公司存在違法行為,粵股交則存在失職。”對于上述問題,新京報記者致電粵股交詢問,截至發(fā)稿時未能撥通。
根據《上交所中小企業(yè)私募債券業(yè)務試點辦法》,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個人投資者除須具備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理解并接受私募債券風險外,個人名下的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的資產總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其風險承受要求可見一斑。
一位大型券商固收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嚴格意義上講股交所沒有資格發(fā)行私募債,即使其聲稱存在諸多限制風控措施,但在實際操作中沒有監(jiān)管,目前法律意義上可以審批債券的只有央行、發(fā)改委、證監(jiān)會。”上述人士稱“區(qū)域股交所發(fā)行的私募債應該是違反法律的”。 新京報記者 王全浩
質疑2
私募債是如何被拆分并包裝成個人貸的?
盡管是僑興私募債,但是,不少投資者以為自己購買的是個人貸產品。
昨日,一位西安的投資者李先生告訴記者,他于2015年8月花8萬元購買了這款產品,但是合同簽的是個人貸,目前已經逾期。當然,簽訂的合同并未說明是僑興的私募債。不同于此前“資深玩家”的“變現”,他選擇了相信招財寶,把這款產品當成定期理財,年收益4.5%左右。
“本來沒多想,是沖著馬云來的,沒想到也被坑了,問了螞蟻金服,對方說與他們無關”。李先生說。為此,他選擇加入上限為5000人的活躍群,共同進行維權。昨日,記者也申請加入該群,群里已經有超過3000名投資者進入。
另一位來自北京的投資者高女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她是招財寶的資深用戶,從招財寶最初上線便開始使用。她曾利用招財寶的變現功能賺取超過50%的收益,從最初投入的10萬元到2015年中的180多萬元,到今年上半年她已經提前將僑興的產品“變現”,增值到250多萬元撤回投資買房。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通過招財寶“個人貸”購入違約“僑興電信”、“僑興電訊”私募債的投資人中,清楚知道自己購買的是企業(yè)私募債的至少5000人。另外,通過招財寶的“變現”功能,投資者隊伍也從幾千人放大到幾萬人。
昨日,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為了吸引投資者,招財寶通過“變現”功能展現其靈活性,將兩年期的僑興私募債拆分包裝成個人貸。而通過將投資者持有的私募債余額作為質押,發(fā)起一筆個人貸,由保險機構提供保證保險;而認購這筆個人貸的投資者,可以繼續(xù)以個人貸資產余額為質押發(fā)起新的個人貸,如此往復,由保險兜底承諾。
中國證券報稱,投資人A可以把自己手中持有但還沒到期的僑興債變現并獲取利差,把債券“賣給”投資人B。投資人B也可以再次“變現”,把債券“賣給”投資人C,直到沒有利差可圖。如此循環(huán),上家通過把債券“變現“賣給”下家并獲利。
昨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律與金融監(jiān)管研究基地副主任、秘書長尹振濤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互聯網金融平臺,包括很多機構愿意跟金融資產交易所進行合作,其原因主要有兩個,首先,缺乏監(jiān)管;其次,金交所具備交易的職能,可以開展此類業(yè)務。而普通的互聯網金融平臺不能直接交易,只有地方金融交易所才有這樣的職能。
在尹振濤看來,上述機構布局金交所一方面可以為旗下金融產品提供更多的途徑和渠道,同時,某些業(yè)務可以繞過監(jiān)管。 新京報記者 金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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